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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没有打车……不是他装酷,而是这会儿实在打不上车,好不容易打到一个,起步就是二百块。
这么大的雪,出租车的危险很大,老唐也不想评价这种做法,所以他选择了步行,反正住的地方离中院很近。
不过,这么大的雪很适合吃火锅啊,就是一个人吃火锅有点奇怪而已。
接下来就是等着了,希望天延市中院给点力,坚持他们之前的观点,那就是那些行为全部都只是执法不规范而已。
京州当年有位喜欢学外语的法院副院长,他有一个观点就是,法律的解释权在他那里。
陈院长其实说的是实话,非常真的那种实话。
这個案例里就可以看出来。
当初的执法行为算不算不规范,当然算了,所以法院那么判,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不规范和违法那是两个概念。
这里面让他感觉无奈的一方面是判决本身,另一方面则是当初一审二审时候,刘巧巧找的那个法援律师。
对方纯粹就是走过场的,称一声第二公诉人都没问题。
公诉人说执法不规范,他就说执法不规范,根本没有从执法违法的问题方面进行辩护。
算了,继续等着吧,做案子最需要的就是时间了。
天延市中院这边很矛盾,这个案子其实本身并不复杂,但是,法律从来不是独立存在的。
袁再军的看法就是,就算这些执法行为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在当时,作为城管局的齐宝岩是穿着制服的。
更重要的是,在那天的冲突发生之前几天,街道办的人已经因为刘巧巧占道经营的问题对其警告过了。
街道办那边为此专门发了文,认为刘巧巧故意抗法,建议有关部门严惩!
至于说执法违法的问题,那不重要,重要的是面对执法人员,刘巧巧却依旧用暴力的方法进行反抗。
就算执法违法了,那你就能暴力反抗?
你应该事后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纠正而不是当时进行反抗。
这不是袁再军一个人的看法,很多的法律从业人员都是这个看法。
执法有问题,那不是专门给你设立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渠道吗,你在事发的时候用暴力行为阻拦执法,那就是妨害公务!
所以必须对这种行为予以严惩。
否则以后是不是执法都能被反抗了?
当然,中院审委会里也有很多人有不同的观点。
法律具有滞后性,永远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用一个案子的结果来分析其他案子,那是一种法盲的表现。
就这个案子里,确实执法行为严重违法,不单单程序违法,而且没有执法依据,就根本不能扣押。
所以这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以后再有案件,同样也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分析的,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同样,还有一个原因。
这个案子是高院发回来再审的,本身就代表着高院的意思,中院确实可以继续维持,反正每一级法院都有独立审判权。
但那样的话就和其他地方曾经发生的中院高院拉扯行为一样了。
就是你高院发回多少次,我都维持多少次,除非你高院自己审,就是和伱刚。
但为了这么个案子和高院硬刚?而且那边还有个唐方镜……
综合考虑之下,院审委会终于做出了决定。
老唐的想法其实和另一批法官们的想法差不多。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行,因为一个案子就得出结论说,诶以后执法的时候是不是都能反抗了……
这很明显就是在偷换概念。
你反抗与否这是你的自由,从来不是说能不能,而是你愿不愿意。
当然,反抗之后你也要根据情况来看要不要进去,这取决于当时的执法人员是不是完全依法执法的。
公民不能对抗执法,但同样,执法人员也不能肆无忌惮,不是说你是执法人员,你就能随心所欲,别人只要反抗一下,就得进去。
老唐又在无聊的等着了,等待的日子,顺便在天延市接了几个案子。
这不是抢生意,而是这种执行案子,本地律师已经名声臭了。
用几个当事人的话说,找律师完全没用,都不知道他们干了啥,反正最后还是执行不了。
老唐闲着也是闲着,于是就接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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