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一章 这年头还有自己挖坑自己跳的?-《律师费才几个钱,你玩什么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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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许守昌愣住了,虽然他知道唐方镜很变态,但是没想到会这么变态,一个村子还不够是吧?

    而且他这么搞难道不怕输官司?

    正在此时手机响了,拿起来一看是法院的那个电话。

    “是许守昌吧,对我这东山法院,给你说一下,因为最近两天又有不少人来法院起诉了,所以法院这边准备采取代表人诉讼……”

    挂了电话,许守昌脸色黑的像锅底,唐方镜,踏马的伱真该死啊,怎么这个世界上会有你这种祸害呢!

    听法院的意思,根本不是他想象中那样慢慢开庭,直接挑那么两三个判了,剩下的案子居然就不用再弄,直接生效!

    旁边的王君梅听完同样忍不住道:“不是他凭什么啊,律师费让我们出,这案子不用审就能直接生效,凭什么!”

    许守昌真的想上去和那个姓唐的好好问问,到底自己怎么招他了,以至于让他这么整。

    但是看看那些正在登记的人,他还是怂了。

    这会儿要是露头,许守昌担心被村民们用物理的手段反击……

    …………

    开庭的日子到了,老唐收拾好东西,缓步出了酒店。

    十二月的东山县下起了雨,但是这种雨却比雪还要冷,然而老唐走在雨中却心旷神怡。

    这眼看着又熬了一年,估计京州有不少人都在盼着他死呢,诶这就没办法了,他唐方镜就是死不了,气不气。

    靠着办案来普法下乡速度确实有点慢,不过没关系,今年跑两个县,明年抽时间再跑,反正老程都答应过了。

    律协那么多经费呢,别藏着掖着的,拿出来做案子,比搞那些莫名其妙的活动强太多了。

    也没坐车,就这么一路步行到了东山县法院,民庭门口,老唐看到了几个熟悉的身影,还有一个穿着挺板正的男人,应该是他们请的律师。

    不过老唐并没说话的想法,这几个一看就是生手。

    如果他来做这个事,不可能被抓住把柄,钱进来就直接转入其他各个账户内,根本冻结不到一分钱。

    你随便告,想怎么告怎么告,我连庭都不出,随便你执行,你能执行到一分钱算我输。

    还是年轻啊,他前世帮这种类型的诈骗犯打过不少官司的,那些人出手特别大方,说加钱就加钱,顶不住,真的顶不住。

    也就许守昌不知道老唐的想法,不然都会懵逼,我们到底谁才是搞诈骗的,你怎么这么熟悉!

    案件开庭了,审判长还是例行询问需不需要接受调解,老唐直接拒绝。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先进行举证。”

    老唐随即开始举证:“证据一,派出所关于被告几人的笔录,证明被告几人确实是通过名为赠送,实为贷款的方法进行商业欺诈。”

    这个证据份量很重,公安机关的签字笔录是可以直接作为证据的,事实上刑事案件,这些笔录也是重要证据。

    许守昌请的律师叫江中喜,在本地名声很大。

    当然许守昌并不知道在,这位江律师名声大主要是因为资格老,以前在法院干过,当然不是做法官。

    这会儿江中喜质证道:“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客观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派出所的笔录仅仅只是当时的一个询问结果,并不能证明……”

    “证据二,被告等人在西平村进行人脸信息采集贷款时的视频证据,证明被告几人确实是让村民做了网贷。”

    “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都无异议。”

    这个不需要质证,确实做了网贷,但是呢,只要双方同意,通过网贷来支付货款是很正常的一种消费模式。

    老唐随即拿出了第四份证据。

    “证据四,由西坪村村支书助理拍摄的,被告等人告诉村民这是免费赠送产品的视频证据。”

    仅仅只有二十多秒的视频,是在老唐来之前,薛玲玲拍的视频。

    当然,没这个视频案子也能赢,十几个证人证言,加上派出所笔录,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案子基本上是可以拿下的。

    而有了视频之后,那就是板上钉钉。

    老唐继续举证,这次的举证是律所发票酒店住宿发票,以及来回车费这些,反正就是证明这些都是案件支出,前面那些都是浮云,这才是老唐的重点。

    举证质证阶段结束,许守昌一言不发,他也不是傻子,能看出来自己这边问题很大。

    但是怎么办,没办法只能受着。

    法庭辩论开始,老唐再次开始了自己的表演。

    “被告的欺诈行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就是消费欺诈行为,证据一二三四可以证明该观点,通过所谓免费体检方式吸引村民注意力,又按照体检结果进行产品的所谓赠送。”

    “实则是让村民进行贷款来购买,该行为侵犯了村民们的知情权,存在着严重的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进行退一赔三。”

    “第二个部分,便是让我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网络贷款,而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便是人脸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规定:”

    第二款是个什么规定呢,很简单。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也就是说,你处理人脸信息的时候,只要没给说清楚,那都算是侵害自然人格权。

    感觉这个规定好像特别严格,比其他个人信息被采集后严的多。

    这是肯定的,因为人脸信息很容易和另一个技术结合起来,那就是“ai换脸”。

    很多人对于这个换脸技术大概还停留在某些小电影那里,但事实上呢,现在有了你的人脸信息,通过“ai换脸”技术,就能在某些时候冒充你这个人了。

    现在很多的app都是通过人脸识别来进行的,这个很要命,稍微不注意,你可能就背上了网贷,类似案件出过不少。

    再加上一些别的原因,最高法专门出了这个规定,就是不能让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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