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也就是说应该没有重新调查过。 这什么意思,老孙都已经不想去琢磨了,关键上次这个案子也是他审的! 简直是杀人诛心! 随即两份材料被拿到了老于手中,老于这边也是头皮发麻,他自然是知道这些情况的,原本还以为对方不会发现,结果…… 但他没办法,报告是上级部门做出来的,他又能咋样,只能拿着上来当证据。 老孙开口了:“被告,你这边有什么话说?需不需要申请司法鉴定?” 老于看向了身边的小刘,两人对视一眼,终于小刘勉强开口道:“没,没有话说,不需要申请鉴定。” 这现在只能说对比之后很相似,法院自由裁量,要是真的申请司法鉴定了,万一搞出来个相似度多少的结论,那咋办…… 一旦被曝光出去,那林城这边相关部门就不用想了,等着开始被调查吧。 老孙随即道:“好了,原告继续质证。” 老唐接着说道:“关于舆情报告,我方也由此进行实名举报,证据四可以证明,而现在的回复是无法查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类似的情况调查应当以领导调查原则为主,所以在上级纪律检查部门回复说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被告所说的,我方当事人捏造事实,寻衅滋事的行为明显证据不足。” 他不会将矛头对准相关部门,最起码现在不会,法院庭审中,只说和案子有关的事,你说其他的法官也管不了。 “另外,物业公司的证人证言并不认可,因为本身这个案子和物业公司也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其公司管理人员的证人证言无法确认真伪。” “至于审批单样式,当初我方当事人捡到的审批单是七个月前的,而物业拿出来的审批单是现在使用的。” “现在的审批单是这种格式,七个月前的并不一定是,而且两种审批单其实格式差距并不大。” 这个质证听起来有种强词夺理的感觉,毕竟一般来说很少有公司会对这种报表格式进行随便修改的,根本没必要。 但是,出具审批单的是物业公司,行贿行为针对的也是物业公司,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能这么说了。 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你这种证据就是不可信。 怎么才能证明,拿出七个月前使用的审批单来就行,上面的时间一定要明确,那证明力度就很大了。 按道理很容易能拿出来的,但是物业没有拿出来,反倒是拿了现在用的,这里面就有的琢磨了。 老孙低头看了看,随即道: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请原告先发表意见。” 老唐开始侃侃而谈,他要一次解决问题。 核心意见就是,你们拿出来的两个新证据都不行,而我们这边实名举报过,没有结果,所以你们说我们在造谣,在捏造事实寻衅滋事,明显证据不足。 至于为什么上级部门会说无法查明,那你们自己去问,反正人家就是这么回复的,也没给书面回复。 旁边的周志兴看着老唐在那里各种言论,已经激动的无以复加,他万万没想到,这次感觉自己这边好像占了绝对上风! 单单是那个实名举报就能直接压死对方了,当初唐律师让他去举报,他居然还犹豫了,真的想扇自己两巴掌…… 都说善战者无赫赫之功,律师也是如此,像老唐这种人,除非是万不得已的情况,比如王大爷那个事,他实在没有任何办法,才会在庭审中玩技巧。 但那是没办法的办法,如同走钢丝一样,如果没有那个灵光一现,基本上案子输定了。 正常庭审,都是谋定而后动,在之前就把该收集的证据都收集到,把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到,然后庭审中逐一应对,稳扎稳打来赢下案件。 “所以就是说,你们拿着和之前一样的材料,就可以重新作出十天的拘留是吧?”老唐笑容依旧平和,但是话里的意思却极其诛心。 对面的于念东真的是不知道怎么回答了,这怎么说? 说我们没仔细看?还是说仔细看了没发现? 怎么想都不对,只能在那里沉默着不说话,我不说话总行了吧。 他只是一个工作人员,这会儿不说话没事,顶多输官司,但要是说了什么不该说的,可能就得背锅了。 老唐几次询问都没有结果后,上面的老孙开口道:“好了,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还没有没有要补充的?” 这时候老于和小刘又活了,表示没有补充的。 “那本案暂时休庭,择期宣判。” 没有当庭宣判,看来又是一个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子,老唐拎起手提包,转身道:“走吧。” 一边的周志兴赶忙跟上。 于念东和小刘对视一眼,脸上满是苦笑,这种事真的麻烦,还是赶紧回去汇报吧,反正和他们没关系,顶多被说两句。 很快相关的领导知道了庭审情况,这下是真的懵逼了。 关键是上面的态度,上面说的是无法查明,而不是“不存在问题”,所以导致对方的理由很充分。 你们领导都说无法查明,那你们查出来说不存在问题肯定就不对了。 关键对方是唐方镜,按照这个人的习惯,结束之后肯定要把案子发到网上的,那到时候就不敢想了…… 但他们偏偏还没办法,威胁对方说不要发到网上,发到网上就抓你? 基本上想都不会想,唐方镜从来不会受威胁,这是现在网上公认的一件事,那个人不把自己的命当命看啊! 前脚刚刚被人把手都砍了,后脚就跑来林城和公安机关打官司,这种人绝对不可能被吓住。 明明已经癌症晚期了,好像弱不禁风似得,但是这边想了半天却愣是没法子,有句话说的挺好,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老唐这边自然不知道其他人的想法,知道了也无所谓,国家很大,一个昌山区也没那权力可以咋样。 这次的案件很简单,所以他自己剪视频,懒得再举报,舆论监督也是一种监督方式。 在司法程序上,他不会用舆论来影响,靠的是自己的本事。 但是在行政监督方面,舆论监督那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那必须得用用。 他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存在的,不会添加自己的任何评价,倒要看看自己会不会因为寻衅滋事被抓。 如果自己被抓,那就更有意思了,说实话老唐还从来没进去过呢。 反正开了挂,要么脑袋掉了,要么整个人都被撞的不成人形,否则只要开始,他就不会妥协……就是不怂。 时间一天一天过去,老唐每天就在酒店内剪视频,周志兴的日子不好过,实名举报的事已经暴露出去了,现在单位一些同事见到他都躲着走。 终于第三天头上,接到了林城中院电话,说已经做出了判决。 很快两人赶到了中院,分局那边的老于也过来了,坐在被告席上一言不发。 老孙眼看着双方都到齐了,随即开始宣读判决书。 “本院认为,昌山分局提交的物业公司证人证言,以及审批单……” 林城中院直接把两个新证据都给否定了,理由就是唐方镜说的理由。 “因此,被告在未新增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与此前被撤销的《处罚决定书》几乎一致的处罚,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以及《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昌山分局于……做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昌山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周志兴支付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4103.4元。” “三,判令昌山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周志兴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昌山分局承担。 听着判决结果,周志兴长长的出了一口气,终于赢了,这次没有出现任何意外,法院把之前的处罚撤销了,然后直接判决赔钱。 老唐倒是觉得有这个结果才正常,至于那个赔偿金数额,则是根据去年最高法公布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一天是四百出头的样子,十天刚好这么多。 这个判决的意义很大,直接判决撤销加赔偿,法院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那就是这次不和稀泥。 于念东没说话,拿着判决书一言不发的走了,没有要上诉的意思。 大概心里都清楚,这个时候再上诉,肯定不会有什么好结果,虽然公检法是一家,但再是一家,有的时候也要区分清楚了。 周志兴已经和旁听席上的妻子抱着各种激动,在那里不断喊道:“老婆,我没有违法,没有违法!” 他的压力太大了。 现在,有了一种守得云开见月明的感觉,终于,终于可以结束了。 欢乐的氛围中,老唐拎起手提包,做律师最大的成就是什么,大概就是现在这种感觉了。 帮着没犯罪的嫌疑人脱罪,替那些受到不公正处罚的当事人维权成功,看着他们在庆祝,那种感觉很舒服。 系统的任务是一方面,这种感觉是另一方面。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