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章 闲着也是闲着(月票加更)-《律师费才几个钱,你玩什么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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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唐律师,我也想过起诉,但是起诉没用啊,对方赔点钱不疼不痒的,等下次再欺负了咋办,难道再起诉?”董智发无奈道。

    “更不用说这打官司得多久,现在我儿子连学校都不敢去,打官司的时候对方再欺负我儿子怎么办?”

    老唐闻言眼睛一斜,系统没有触发任务,不过无所谓,反正现在闲着也是闲着,这个事挺有意思。

    “明白了,你这个事如果放在之前,那确实不好办,但是现在是有办法的,咱们可以申请一个人格权侵害禁令!”

    啊?对面的董智发有点懵,这什么侵害禁令他都没听说过。

    “不知道?其实就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令,诉讼前就可以申请,具体呢是这样的……”

    老唐大概解释了一下这个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东西其实是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而出现的。

    民法典的改变确实很大,过去呢我们的民法通则这些法律,有很典型的大陆法系法律特征,就是重物轻人。

    不重视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而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从多方面对于人格权各方面进行了保护。

    人格权侵害禁令就是产物之一,因为在很多时候,人格权方面的侵权行为都是持续的,是紧迫的!

    你迫切需要将这种行为制止,至于侵权损害赔偿,那是后面的事。

    以前,你只能慢慢起诉,等着法院的判决,判决下来执行。

    但是现在不一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是可以诉前申请的。

    “啊?唐律师,那……那我应该怎么申请呢?对,这个事我可以委托你来做吗?”董智发迫不及待地问道。

    虽然他依旧没有听懂,但是感觉这个保护令应该很厉害的样子。

    “要申请也得有足够的证据,你要委托我啊,行,那我来帮你做。”

    穿越前已经有过类似的禁令了,只是自己还没做过,这一世民法典虽然颁布了,但好像还没见过。

    那就正好做一做。

    “青青,你去拟合同,赶紧的啊,这件事比较着急。”

    “董先生,暂时呢我这边只收禁止令的钱,不过你放心,我这人接案子都是会负责到底的,后面再有什么事,咱们可以重新签合同。”

    “禁止令的钱就收一千块吧,好吧?”

    对面的董智发赶紧点头道:“没问题的唐律师,多少钱我都愿意。”

    双方签了合同,老唐随即起身道:“申请这个禁止令需要满足具体的条件,这样吧,我先来准备准备,咱们加个微信,我把需要的东西给你发过去。”

    “行没问题唐律师,我这现在随时都有空。”

    等董智发离开,老唐开始思考如何来申请。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申请禁止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用白话说其实就是,你的人格权正在被侵犯或者可能被侵犯,很紧迫,没有这个禁止令,可能会造成无可逆转的损失……

    那么就得需要孩子的情况鉴定了。

    包括精神方面的鉴定和受到伤害的鉴定。

    一边想着,老唐一边将具体的要求发了过去。

    “对方孩子的姓名,以及监护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有家庭住址最好,没有的话也没关系。”

    “还有,抽时间带你儿子去做个精神方面的鉴定和受到伤害的鉴定……”

    禁止令的证据标准在普通诉讼标准之下,有高度盖然性标准就差不多了。

    说人话就是,大概看着确实很紧急,就没问题。

    “对了,学校有监控吧,你之前找学校看过教室监控没?没有的话可以去看看,最好拍个视频。”

    相关消息发过去之后大概一个小时,董智发开始发消息。

    对方家长的信息和孩子信息都有。

    随后便道:“唐律师,之前学校监控我看过,但是没拍视频,我下午去找学校,看看能不能拍点。”

    “另外,孩子的鉴定我让他妈妈带着去了,明天应该会有结果。”

    老唐回消息道:“行没问题。”

    其实现有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确实存在校园霸凌情况,而且对方监护人屡次三番都不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但为了让证据更加明确,老唐还是决定先等等。

    而在另一边,董智发来到了光明区第五小学门口,拨通了老师的电话。

    “喂何老师,对我是董智发。”

    手机内传来一个声音:“董先生是吧,你儿子什么时候回来上课,这已经请假五天了。”

    董智发听到这句话就火了:“何老师,我儿子为什么请假你不知道吗?他到了学校就被欺负,怎么上学?”

    “董先生,学校这边仍然在努力,但如果实在没办法了,可以给孩子办个转学,是不是,我已经和对方家长说过好多次了……”

    “行了何老师,我也不和你吵,我现在要求看之前的监控,有没有问题?”

    电话另一边,正在办公室的三年级三班班主任何老师有点奇怪道:“之前不是已经看过吗?”

    “我现在还想再看一次。”

    “行吧,我和学校那边问问,对你来学校了吧,要不再和对方家长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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